國立嘉義大學 家庭教育與諮商學刊       
 


 

國立嘉義大學《家庭教育與諮商學刊》審稿辦法

95.9.11第二次編輯委員會籌備會議通過

97.6.12第四期第一次編輯會議通過

104.05.12第十八期第一次編輯會議通過
 

壹、審稿流程

本刊之審查包括預審、初審、複審。

 

一、預審

1.本刊編輯委員會預審小組就來稿做初步篩選,凡符合本刊之性質、形式要件(包括字數、  格式、體例等)及嚴謹程度者,即由編輯委員會交付審查。

2.不符合本刊性質、形式要件、嚴謹程度者,由編輯委員會預審小組討論確定後,逕予退稿。

 

二、初審

1.預審通過之文章由編輯委員會經過詳細討論後,聘請兩位審查人匿名審查。

2.初審意見分為五類:(1)極力推薦採用、(2)推薦採用、(3)修正後採用、(4)修正後再送原審者審查、(5)不予採用。

刊登建議:

l   極力推薦採用(90分以上)

l   推薦採用(80-89分)

l   修正後採用(75-79分)

l   修正後再送原審者審查(70-74分)

l   不予採用(69分以下)


3.初審結果:根據兩位評審委員審查結果,以決定稿件之處理方式如下表。

處理方式

第二位初審委員審查意見

極力

推薦採用

推薦採用

修正後

採用

修正後送原審者審查

不予採用

極力推薦採用

刊登

刊登

修正後送編輯會議審查

送原審者

再審

送第三位

審委

推薦

採用

刊登

刊登

修正後送編輯會議審查

送原審者再審

送第三位

審委

修正後

採用

修正後送編輯會議審查

修正後送編輯會議審查

修正後送編輯會議審查

送原審者

再審

送第三位

審委

修正後送原審者審查

送原審者

再審

送原審者

再審

送原審者

再審

送原審者

再審

不刊登

不予

採用

送第三位

審委

送第三位

審委

送第三位

審委

不刊登

不刊登

 

4.稿件之刊登與否,最終由編輯委員會根據審查意見、來稿數量等因素作成決定。送第三人  審查:若第三人審查之結果為推薦刊登,則原則上考慮予以採用;若為修改後刊登或修改後再審,則由編委會依據三人之審查意見決定;若為不予刊登,則予以退稿。

 

三、複審

1.凡審查者建議「修正後再送原審者審查」之文稿,由編輯委員會去函請作者修改,作者需於兩星期內修改完畢,將修改後之文章,連同「修改說明」及「答辯說明」,寄回編輯委員會,由編輯委員會交原審查者審查。編輯委員會則於複審意見寄回後,根據複審意見及稿件數量決定採用與否。

2.複審之審查規準與表格同初審意見表,惟刊登建議之部分只分「極力推薦採用」、「推薦採用」、「修改後採用」、「不予採用」四級。

 

貳、稿件修正與刊登

I.凡經編輯委員會決議考慮接受刊登之文章,投稿者需根據審查意見及本刊格式要求修改,並於規定之期限內寄回修正稿件、修改說明、答辯說明,否則恕難如期刊登。

II.寄回之修正稿件將交由責任編輯檢視,如未能依照審稿意見及本刊格式要求修改或提出適當答辯者,經編輯委員會之決議,得暫緩或撤銷刊登。

III.修正之稿件經責任編輯檢視確認合宜者,編輯委員會將發給本刊之<接受刊登證明>,作者於接獲本刊之<正式接受刊登證明>後,需於一星期內寄回修正稿件、磁片(以word檔儲存)、著作權授權同意書,以利出版,否則恕難如期刊登。

 

參、審稿作業原則

一、專業原則

1.編輯委員會就來稿主題,推薦國內外該領域之專家進行評審。

2.編輯委員會積極了解審查者之審查品質,並建立審查者資料庫,作為推薦審查者之依據,以確保本刊稿件品質,提升學術對話水準。

 

二、迴避原則

1.本刊之編輯委員、責任編輯與執行編輯如有投稿本期刊,不得出列席參與所投文稿之任何討論,不得經手處理或保管與個人稿件相關之任何資料(如審查意見、審查者資料),其職務代理人由總編輯指定。

2.審查人名單之推薦,編輯委員會除本最大知能推薦適合之專業審查人員外,並斟酌考量投稿者與審查者間之利害關係(如論文指導關係、同事關係等),迴避不適合之審查者。

 

三、保密原則

1.不論審稿中或審稿後,編輯委員會及編務行政人員對於投稿者與審查者之資料負保密之責,稿件審查以匿名為原則。

2.本刊編務資料之保管悉依【《家庭教育與諮商學刊》編務資料保管辦法】規定辦理,以盡保密之責。

 

肆、撤稿

I.投稿者撤稿之要求,需以書面(掛號交寄)提出。

II.為避免資源浪費,凡投稿本刊之文章,如於初審或複審階段提出撤稿要求,本刊兩年內不接受投稿。

III.初審完成,編輯委員會去函要求修改之文章(含修改後再審及接受刊登者),需於正式通知寄出後兩星期內修改完畢並寄回本刊編輯委員會,否則視同自動撤搞。

IV.因大幅修改需要需延期交稿者,需以書面(掛號交寄)通知本刊編輯委員會,本刊統一給予四星期之時間修改。如未能於規定期限內修改完成者,亦視同撤稿。惟有特殊原因者,得提出書面說明,修改期限另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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